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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阻碍农民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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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6-05-23 17:48 被读115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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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我国20多年的改革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江苏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按照“旨在减负、重在兼顾、成在配套”的思路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率平均达到42%。但是,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很多,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相当艰巨。两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农村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从总体上研究农村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具体说,江苏农村财政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税费改革
  我国农村财政制度包括支出制度和收入制度。我国对农村的财政支出制度就目前来讲主要是粮食收购保护价补贴。从1998年到2001年,国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了大量利息和费用补贴,每年花去几百亿元资金。这种支出制度效率低下,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农业补贴原则。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允许对农业补贴分为三类:即“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担削减任务的,共有12项,我国只用了6项。对鼓励使用的“蓝箱”政策(直接补贴农民属于这类政策)因我国财力有限,完全没有使用。而“黄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诺要削减的补贴政策,我们的粮食保护价补贴就属于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因此,改革这种财政支出制度已刻不容缓。
  我国农村财政收入制度长期以农业税为主,但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三提五统”等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开始出台,大大超过了农业税规模,形成了“费大于 税”的收入格局。各种收费项目的恶性膨胀,给农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目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这次税费改革只是农村财政收入制度的改革,收入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支出制度的制约,要与支出制度的改革配套。第二,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来看,是将过去的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摊派集资并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费改税”只能说是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减轻后的有些负担还不是合理的负担。第三,中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第四,把正常税费之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负担减下来,只是治标。只有缩小农业和城市工业的税赋差距,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财政分配政策应逐步向基层、向农村倾斜,适当增加对基层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对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投入。三是对现行政策规定的农村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公平负担收费、“两工”和以资代劳,公共服务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由政策承担。四是防止地区差距扩大。要研究各地区之间农村税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水平与税费负担水平逆向运行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地区间税费的公平,为实现城乡税负公平目标创造条件。
  第二步:免征农业税
  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以征收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产税)的形式体现。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财政制度,取消了一切收费,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并不是理想的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农民补贴。我国由于受水源和土地资源的制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如果再征农业税,就等于自己抬高农产品价格,必然削弱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正好为国际市场上低价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方便。征收农业税还有征收成本高,农民负担易反弹等弊端,因此,免征农业税势在必行。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且为弱质产业,在实行免征农业税时,首先要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保障对不同地区的乡村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水利交通、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差别,实现城乡统筹,满足社会公平。其次,村级组织不能再变相行使政府职能,与此相适应,村级组织不再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不能再收取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规费。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相当于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承包金,以保障村级运转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这是缩小城乡差距,公平城乡公共服务的前提。第三,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财力需求,要重新确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实现社会公平。
  我省农业税改革的思路是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模式,按照现行有关税制征税,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改革的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行为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二是税负从轻,农产品税率应低于其他产品,主征时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点。同时,对除主体税种外的其他税收予以免征。三是普遍征收。按照国外对农产品征税的通行做法,设定一个起征点,除法定减免以外的都必须照章纳税。四是方便征管。必须建立面向农村千家万户的有效征管制度。
  我们把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或土地使用税模式作为江苏农业税的改革方向。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征税环节设定在流通环节,很难操作,建议在生产环节征税,农产品生产者即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则,课税对象应为商品性农产品即生产者已销售的、用于加工成其他制成品的部分(自食部分不征税)。在改革的初期按农民生产的产品扣除规定的自食部分(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差额征税,待条件成熟后,按销售额据实征税。根据目前法定增值税,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以10%左右为宜,当然税率的确定要结合多方面考虑到改革的协调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财政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这个阶段可以保留一些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目的的收费,但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单独向农民征收的收费应予取消。即使保留的部分也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村级组织不可越俎代疱,乡镇政权更不得收取除法定税收以外的规费。
  第三步:对农民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做法,缘于价格补贴的失败,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等。对农民直接补贴虽然是我们设想的第三步改革内容,但目前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一,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农产品将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的成本比我们低,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把直接补贴列为不受限制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地予以运用。
  第二,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仍存在弊端。一是价格补贴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二是效率低,国家巨额的补贴款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落到了农民手中。直接补贴是把钱直接发给农民,不经过流通过程,没有中间环节的流失。
  第三,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过去的粮食价格补贴、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这样“合三为一”用于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可行、效果理想,符合中国国情。
  直接补贴的方法可以采用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的办法,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之税作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所不同的是税费改革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直接补贴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补贴。基期(一般为前五年)面积和产量核定后就固定下来了,可签10?15年的长期合同。美国的“脱钩补贴”大体就是这样操作的。补贴的比例额度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应由相关部门综合测定,按地区确定统一标准,特种经营生产可不包括在内。在实施这一改革步骤时,可以首先取消价格支持补贴,把价格补贴的钱用于直接补贴,使之转为“绿箱”政策范围的支出,然后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扩大直接补贴范围。
  农村财政制度三步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一步减,二步免,三步补”,这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第一步改革为第二步改革打下基础。第二、三步的改革可以同步进行,甚至第三步可以在第二步改革之前在部分地区试行。农村财政制度的变革将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发展将步入快车道,一直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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