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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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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7-04-15 21:39 被读89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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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共计16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2项,其中行政处罚34项,行政许可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7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本结果依据2006年3月21日前有效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制办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其中,序号第176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1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1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1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5、《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
16、关于印发《XX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汉党﹝2001﹞53 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处级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待遇,继续承担原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的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1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1日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6年7月1日

8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7月1日
9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3年9月1日
10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9月1日
11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12 拖拉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1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18日
14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8日
15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市政府 2004年7月1日
16 汉沽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处级事业单位,附予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XX区委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共34项)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无证驾驶(操作)或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者驾驶(操作)的。”
二、挪用、转借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挪用、转借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或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四)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涂改、伪造、冒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 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 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六、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七、驾驶(操作)擅自拼装改制的拖拉机、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八、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六) 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九、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十一、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的。”
十二、农业机械作业时驾驶室超员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 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十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其他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农具的。”
十四、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十五、驾驶农机超速、超载行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四)超速、超载行驶的。”
十六、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二)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十七、农业生产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十八、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一) 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十九、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二十、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四) 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二十一、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五)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十二、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六)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二十三、 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二十四、 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二十五、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二十六、使用失效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二十七、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八) 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2、《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 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二十八、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或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由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一、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或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十二、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许可(共1项)
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必须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依法取得所在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审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依照修理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对修理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因修理技术造成机件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7项)

一、拖拉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5、《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 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二、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 “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参加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三、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1、《拖拉机驾驶员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
3、《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教育活动。”
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
3、《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教育活动。”
五、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申领
法律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六、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七、收取农机监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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