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切实搞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我市平稳的安全形势,确保经济建设顺利健康发展,实现第六个安全生产平稳年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2007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实际,现制定下达我市2007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含非法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两项合计)不超过312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43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51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不超过38人,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8以内;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按县(市、区)和行业分解如下: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委托开展安全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措施,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创”达标活动,辖区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煤矿、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5类高危企业达标率95%以上,有5类高危企业的乡镇达标率达到70%以上;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账,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7、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以上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8、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所有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例会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最少召开一次,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事故的各项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得到落实。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
3、经常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范围进行督查检查,每年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
4、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所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及时向市安委办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6、加强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并建立和完善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适时组织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三)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40分,工作目标60分,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和市直及驻市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对考核评分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目标完成单位,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兑现奖金,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10万元,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市、县两级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对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含90分)的目标完成单位,兑现奖金,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5万元,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市、县两级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奖励8—1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