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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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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8-06-28 12:17 被读5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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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各项政治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县人民政府党组在县委领导下,负责在政府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交给的任务,指导政府机关和直属部门党组织工作,负责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县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和运行机制,并按法定程序使党组的主张成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社会经济建设的规章、政策或政令。
(二)对政府各部门的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政府各部门干部的履职情况、政绩考核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负责向县委提出任免、调动和奖惩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三)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后形成方案,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四)指导政府机关和所属部门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指导机关党组织在本部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干部积极投身改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五)加强与机关党委的联系,协调配合抓好政府系统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学习组和干部理论培训等制度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六)建立党组工作责任制,负责抓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政府系统机关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政府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清正廉洁、团结干事、勤奋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集中制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保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五)坚持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积极开展党内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四、组织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县委的决定,自觉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党组要保证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能,支持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党组决定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政府组成部门人员意见,需要政府部门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酝酿讨论,民主集中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复议表决。
(六)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党组成员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七)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两次。党组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交心谈心,沟通思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议事决策
(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提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四)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需要公开党组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会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七)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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