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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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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8-09-26 22:53 被读51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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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创造活力,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直接选拔管理一批高级专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的最高荣誉称号,是由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和管理,在我市从事科研、教育、医疗、生产、经营、流通、建设、农业、文化、体育、艺术等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中拔尖者。

    第三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要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向为我市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选的市拔尖人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备案。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每3年选拔一次,3年管理期满后可参加下批市拔尖人才的评选。市拔尖人才的常数一般控制在120名左右。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从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评选。

    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目前在党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纳入参评对象。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甘于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成果推广二等奖、市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中任何两项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获得市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

    4、在完成国家、省(部)、市重点工程设计方面,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银奖、优质工程奖或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5、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6、在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宏观发展战略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建议或解决关键性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国家和省、市“十五”重点工程建设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7、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人员。

    8、长期工作在农业科研、生产第一线,在农村脱贫致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实用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认可的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人才。

    9、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德高尚,在医疗技术和临床效果、预防保健等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应对突发重大疫情和诊治疑难、危重病症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业绩被省内同行所公认的医务工作者。

    10、长期工作在教学和教育管理第一线,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的教育工作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中的任何两项的前两位人员;获得全国、省优秀教师(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11、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成绩卓著,在省、市享有较高声誉,对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国性或省级综合类、文艺类、新闻类、出版类主奖项目的人员。

    12、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3人次以上获得国家及全省重大体育比赛冠军,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13、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市内同行业前列,3年内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员。

    14、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总结出一整套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较有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或全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五名、前三名,在全省一、二类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二名、第一名,在全市一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人员。

    15、在其他方面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并受到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人员。

    上述同一项目或集体项目获奖,只评选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重复申报并获奖的成果,以最高级别、最高奖项计算一次。被选拔为第六批市拔尖人才的,以近三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其他人员以近五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市拔尖人才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进行。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应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下发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或同行专家、学术团体的意见,经党组织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填写《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选主要业绩资料及证明材料(有关奖励和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可报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也可报吉林市中小企业发展局;驻吉林市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要进行严格审查,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等也可组织各学会进行推荐,所推荐人选送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二)考核筛选。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并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将考核结果和初步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拔尖人才专家评审组。

    (三)专家评审。分类别成立市拔尖人才专家评审组,根据市委组织部考核情况和初选结果,采取差额评审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由行业(专业)专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四)审议公示。市委组织部对专家评审组评定的市拔尖人才名单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的市拔尖人才人选名单通过《江城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者,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市拔尖人才的推荐、考核、选拔和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拔尖人才的相关待遇。市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加强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管理期内,市委组织部要通过组织市拔尖人才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考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激励他们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创造者。;  第十一条  关心和支持市拔尖人才的知识更新。有关部门和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保证他们每年达到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市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对口专业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引导、激励市拔尖人才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领军作用。跟踪抓好他们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与经济对接、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建立市拔尖人才联系青年技术(管理)骨干制度,每名市拔尖人才要从所在单位选择确定1至2名35周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管理)骨干作为培养对象,确立培养目标,帮助、指导他们尽快成长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带头人;吸收和聘请市拔尖人才参加政府(单位)的顾问团、咨询团等组织,发挥他们在重大政治、经济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三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市拔尖人才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市拔尖人才,要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完成3年目标任务的需要和现有条件,制定服务保障措施。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市拔尖人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单位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市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对他们进行跟踪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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