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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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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国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维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严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有关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分则第三章专增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如下: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专利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专利工作主管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我国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国防专利条例》。

申请专利的主体资格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申请专利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或同时申请专利,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
(四)年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假冒他人专利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著作权

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申请或者登记手续,也不以是否出版为前提。

著作权的管理部门
(一)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1)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2)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等。
(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另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社会服务和协会组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版权代理;(2)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涉外作品登记,版权质押合同登记,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登记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包括:(1)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等。

我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五)《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保护的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权利种类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三)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

著作权的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常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还包括按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权。
(二)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有多长?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2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2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2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月31日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指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指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除上述规定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需支付报酬的情形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原则上不能转让。

著作权许可使用,许可使用的类型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按许可权利来分,许可使用可分为出版权许可使用、表演权许可使用、编辑权许可使用、改编权许可使用等。按是否是专有使用,许可使用可分为

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作品进行登记有什么好处?
作品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权利人可以将作品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作品登记。
(一)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较有力的证据,可以方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使著作权或者进行著作权贸易时,如许可他人出版或者转让著作权等,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

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
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除此之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


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我国保护特殊标志的法律法规
(一)《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保护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地理标志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我国对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二)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审查程序
(1)申请人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4)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分类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权利归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著作权行政案件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工具等。
(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刑事责任,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等。

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一)起诉。
(二)受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并宣判。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若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保护哪些展会的知识产权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进行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是怎样规定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展会主办方对侵权参展方有什么处理措施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展会结束后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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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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